发改委引导创投市场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聚焦支持科技创新
人民网北京4月16日电 (申佳平)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动能、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市场主体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中小微创新创业创造企业的支持力度,国家发改委近日制定《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公开社会征求意见。
发改委表示,行业和有关部门普遍反映,由于创业投资标准不明确、各方面对创业投资的性质和战略定位认识不统一,市场上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其他私募基金界限模糊,甚至还出现了将创业投资等同于互联网金融等误区,各类投资业务混同发展,难以有效区分,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有关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和监管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影响了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办法》遵循“立足创新创业创造,服务实体;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原则,做到“导向清晰,界定明确,统筹兼顾,预留空间”。
明确各类创投主体“身份”
《办法》指出,创业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以创业性企业为投资对象、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通过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其中,以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称创业投资母基金。
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
天使投资人,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主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未上市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
明确划型条件 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按照《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名称和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有规范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使用“创业投资”字样,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
二、投资对象。创业投资企业合计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含)的规模不低于实缴总资本规模的70%。投资规模以投资时的投资本金计算,包括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以及依法依规发行的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可转债。创业投资母基金除外。
三、资本规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杠杆限制。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包括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认缴资本,下同),除依法依规发行债券以提高投资能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包括债权融资、刚性兑付、质押回购等在内的杠杆运作。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总资本规模的30%。
五、专业管理团队。创业投资企业自我管理的,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加强专业化创业投资人才培养。
六、合格投资者。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为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七、存续期。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等,原则上存续期合计最短不得短于7年(含)。
《办法》同时指出,创业投资母基金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除应满足第四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创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对象应包含3家以上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且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母基金实缴总资本的70%”等其他条件。天使投资人则应满足“在所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一般不高于50%”等条件。
明确鼓励投资范围 划定经营“红线”
按照《办法》,国家鼓励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发展,并引导其加大对中小微创业创新创造企业的早期投资和长期价值投资。
一、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聚焦投早投小,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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