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燕玲:《民法典》草案为个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5月20日电(记者贺迎春)5月20日,由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移动互联网安全峰会“后疫情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云会议” 举行。北航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党委书记蒋燕玲在“新冠疫情影响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民法典》草案为视角”主题发言中表示,《民法典》草案相关规定为后疫情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草案通过后,可以和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共同构筑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坚实基础。
演讲全文如下:
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在新冠疫情仍然在全球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非常荣幸能一起交流疫情影响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隐私权是人的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丧失了隐私,就丧失了我们作为一个人的完整性。世界各个国家都在探索对个人数据和信息隐私的保护措施,以维护信息时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政府机关和商业机构以违背公民意愿的方式去滥用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谋取私利。我国也高度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2019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重点整治广大网民反应强烈的侵犯个人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等突出同题,我国完善和出台了相关立法和规定,比较重要的主要有:
一是,修订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明确《网络安全法》所提出的“合法、正当、必要”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
二是,颁布了《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确定APP收集的必要信息和权限范围。
三是,制定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界定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公布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为企业自查自纠提供参考。
这些法规初步构建了我国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范。
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都在利用App的相关功能开展疫情防控,如收集人们的身份信息、行程轨迹、健康状况等。App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一方面实现了防疫信息精细化管理,提升了防控工作的安全度、精准度和便捷度,另一方面也因为APP的高频使用和大量信息的交换与传播使得隐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不断扩大。要降低这一风险,健全完善并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是根本途径和有力举措。
今年,《民法典》(草案)将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其人格权编以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主体和相对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第8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且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这样就把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做了扩大。
本条之后,民法典草案又用6个条款详细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具体保护内容。如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针对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APP等任意侵犯用户隐私和数据等问题,草案三审稿还将“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前面大家都提到了,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很多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根据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收集、处理这些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疫情防控信息的收集者、控制者还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从总体上看,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后疫情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信草案通过后,将与《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一起,共同构筑保护个人隐私的坚实基础。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需要我们政府、企业和每个人共同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督执行机制的不断健全,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隐私权会得到越来越全面而有力的保护。
谢谢大家。
(责编:毕磊、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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