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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高送转沾灰董秘与国泰君安经理齐内幕交易

2020-07-10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16日发布了2份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高翔、程晓内幕交易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002341.SZ)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8年1月底,新纶科技财务部门开始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提供财务数据用于编制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2月初,新纶科技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傅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侯某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建议。2018年2月5日前一两天,时任新纶科技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安排董秘处主任助理张某起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即以总股本为基数,现金红利金额是当年净利润的10%,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月5日,张某起草《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并发给高翔,高翔随后将张某起草的方案分别向傅某、侯某汇报。2月13日,傅某、高翔与侯某讨论决定在利润分配的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2月28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称拟以总股本5.03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新纶科技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5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高翔不晚于2018年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经查明,高翔、程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高翔使用李某、刘某培名下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新纶科技”38.68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132.06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其中,“李某”账户于2018年2月5日买入“新纶科技”1.68万股,成交金额34.36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自2018年4月27日开始卖出涉案股票,截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涉案的3.36万股已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2.99万元,累计获利8.63万元。“刘某培”账户于2018年2月7日至27日买入“新纶科技”37万股,成交金额802.34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3月19日全部卖出涉案股票,成交金额926.96万元,累计获利123.43万元。

  “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是高翔通过他人联系的配资账户,两账户内优先级资金分别由李某和刘某培提供,劣后资金为高翔通知新纶科技财务部人员转入,劣后资金直接来源于新纶科技控制的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决策系由高翔做出,高翔向吴某下达交易指令,吴某让周某按高翔的指令具体操作。2018年1月,周某开始操作两证券账户时,有大半个月在新纶科技办公地操作下单,期间高翔会去周某处查看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为,高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高翔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高翔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涉案期间,程晓与高翔有频繁通讯联络,程晓控制使用其母郑某平名下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新纶科技”11.60万股,相关交易活动明显异常,涉案股票卖出后获利8.56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

  “郑某平”账户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新纶科技”11.60万股,成交金额274.81万元;次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83.88万元,累计获利8.56万元。“郑某平”账户在交易“新纶科技”前4年多无交易,在涉案期间突击转入资金并于2018年2月27日13:20至14:17全部用于申报买入“新纶科技”,次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即开始申报卖出,并于9:25至9:34全部申报卖出,自此至2018年7月未再交易。该账户单向买入“新纶科技”的意愿强烈,交易动机明确、交易异常。“郑某平”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程晓及其妻杨某。“郑某平”证券账户及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的联系电话均为程晓的手机号。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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