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将提升买房成本?专家:系误读
人民网北京8月13日电 (记者车柯蒙)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契税法》共计十六条,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征管工作实践,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时间等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其中,有关契税税率一条最受关注,根据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这是否意味着购房契税将涨?
“房价要涨,契税要涨,买房要趁早”,在一些中介经纪人的朋友圈里,也出现了契税税率将上调的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契税税率并没有调整。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在接受人民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税率提高是误读。
“《契税法》之前,我国施行的是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契税税率就是3%-5%。但契税的适用税率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樊勇说。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
“房产中介说的1%、1.5%税率,是原本的契税暂行条例下个人购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另外的限制条件,目前,上述政策依然在实行,还是按照优惠税率执行。”樊勇表示。
《契税法》出台意味着哪些变化,对个人购房又会有何影响?
樊勇表示,新规与之前的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住房类型的不同确定差别税率。
第二,契税法明确了现行特殊方式转移权属的规定和契税免税政策,并适当拓展了公益事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增加了退税规定。也就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途撤销终止,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第四,简化了纳税申报,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
樊勇认为,《契税法》主要是税制平移,与原本的暂行条例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国家目前采取的政策仍然是“房住不炒”,此次政策的平稳性也体现了对房地产市场的长效稳定机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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