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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沉尸公厕案”休庭 法院:案情重大,择日宣判

2020-12-09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11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一案。此次庭审持续一天,至当日19时许才结束。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因案情重大,将择日作出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未同意左德刚辩护人提出的异地管辖、回避的诉求。经过一上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合议庭认为包括左德刚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在内的证据均合法有效。针对安徽高院此前的无罪判决中提到的几大疑点,检察机关、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杨中芬的代理人进行了两轮辩论。

  左德刚在最后的陈述中坚称自己无罪,其辩护人徐昕、袭祥栋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法庭上,左德刚的辩护人出具了一份新的鉴定书,其中称:从该案被害人周杨的左右手中各收集到毛发,其一只手的毛发系周杨家族的DNA,另一只手中的毛发属于另一陌生人。辩护人认为,这份鉴定书或许对找到真凶具有重要意义。

  徐昕说:“死刑案件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高法两次不核准(左德刚死刑),今年安徽高院重审后发现了很多疑点,这些疑点都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过审委会讨论,(安徽高院)作出了无罪判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此次再审应当维持安徽高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宣告左德刚无罪。”

  被害人周杨母亲杨中芬则表示,当日的庭审让她看到了希望。“今天庭审中(首次)播放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显示),左德刚清楚地供述了(抛尸时)谁抬的(周杨的)脚,谁抬的头,谁给他推下(粪坑)去的,绳子是怎么勒的。”

  对于左德刚辩护人提出的鉴定书的问题,杨中芬委托的代理人廉波、郑强在辩论环节中提出异议,认为毛发不能作为新的证据,因为在尸体在厕所内时间过长,已被污染。公诉机关认为,不能确定该证据来源于周杨被害第一现场,意义不大。

  郑强说,作为杨中芬的代理人,他认为,左德刚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7年,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16岁少年周杨遇害,因其尸体在该镇一个公共厕所内被发现,这起案件又被称作“少年沉尸公厕案”。

  周杨遇害三年后,公安机关锁定江店孜镇村民左德刚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此后的10年时间里,左德刚经历多次生死起伏:一审被阜阳中院判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后再被判死刑,之后安徽高院维持死刑判决,但最高法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案件又回到阜阳中院,该院第三次判左德刚死刑,安徽高院维持判决,最高法再次不核准死刑,2020年6月,安徽高院后重审判左德刚无罪。

  左德刚被释放后,杨中芬迅速向安徽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维持之前的死刑判决,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此后,左德刚再次被抓,安徽高院也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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