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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KTV内身亡 同伴因尽照顾义务无需担责

2021-03-20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男子饮酒后KTV内身亡 同伴因尽照顾义务无需担责

  日常生活中,因参加聚会贪杯而亡的事件屡见报端。那么,同伴饮友是否都要担责呢?不一定。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名男子参加生日宴会后,与友人一起去到KTV唱歌喝酒。其间,该男子在包房睡着后便不再醒来。经鉴定,死因系酒精中毒。事发后,同行友人和KTV经营者被告上法院索赔67万余元。记者昨日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同行友人尽到了照顾义务,无需担责,但KTV经营者在查房时未尽到合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酌定承担5%的责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法宣

  事发:参加生日聚会后去KTV不省人事身亡  

  2018年12月,小冯组织了一场生日宴会,小罗、小罗姐姐小娟及小武夫妇受邀参加。饭后,他们一行5人前往H娱乐公司经营的KTV继续喝酒、唱歌。其间,小娟有事先离开,小罗不胜酒力在包房的沙发上睡着了。随后,小冯结账离开。次日凌晨,小武夫妇离开并在离开前通知了小娟到KTV包房查看照顾小罗。当时,小娟因未能叫醒和抬动弟弟小罗,最终决定将他留在包房内继续睡觉。

  其后,KTV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房间时,因未能叫醒小罗便离开房间,当其第二次清理房间时即发现小罗已经身亡。据法医解剖,小罗死因系酒精中毒。

  索赔:同伴与KTV经营者被控诉赔偿67万

  事发后,小罗家属将小冯、小武及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对小罗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7万余元。

  小罗家属认为,被告小冯、小武明知饮酒过量会导致酒精中毒等风险,但在宴席期间仍频频向小罗劝酒,导致小罗酒精中毒身亡。而被告H娱乐公司作为盈利场所,有保障顾客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但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醉酒昏睡的小罗后仍将其单独留在包房,其失职使小罗处于危险状态未能被及时发现,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三被告均应该对小罗的死亡存在过错。

  对此,小冯辩称,他在宴会前与小罗并不认识,在宴席、唱歌期间也未对小罗进行劝酒。同时,在小罗醉酒期间,他与小武多次联系小罗的姐姐小娟,让她到包房照顾、接送小罗回家,已然尽到了注意照顾义务,因此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小武辩称,他在宴席期间未向小罗劝酒,而且他在离开KTV包房前已通知小罗姐姐照顾、接送他回家,已经尽到注意、照顾义务。小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理应预料到大量饮酒的潜在风险,但他却放任自己的饮酒行为,导致醉酒并酒精中毒身亡,小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H娱乐公司则辩称,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其在自己营业范围内提供的酒水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另外,KTV内配备的监控器及安保人员等措施足以应对处置突发情况,但小罗死亡前未曾出现呕吐、昏迷、打闹等异常行为,而是在熟睡中过世。对此,KTV没有责任与义务逐一排查、唤醒熟睡的消费者,核实其是否酒精中毒,这也与日常的经营习惯不相符。作为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经营场所酌定担责5%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小冯和小武对于小罗醉酒及在KTV死亡的事实已经尽到照顾义务且不存在过错,而H娱乐公司在检查房间时未能尽到合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决被告小冯、小武对小罗的死亡不承担责任,H娱乐公司酌定承担5%的责任,赔偿小罗家属5万余元。小罗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小课堂: 为何同行友人无需担责?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作为最后陪伴小罗的人,小娟对将小罗独自留在包房睡觉的处置方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小娟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原告表示放弃小娟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因而小娟无需赔偿。

  小罗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却自恃酒量过人,在无他人积极劝酒的情况下肆意放任自身饮酒行为,导致酒精中毒意外身亡,为此,法院认定小罗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其应当自行承担90%的责任。

  为何同行友人小冯、小武无需担责?法官指出,因为二人同席未劝酒,事后照顾已尽责。从KTV的监控录像可见,小罗在从KTV大堂行至包房期间已显一定醉态,行走需经人辅助搀扶。但小罗产生醉态的后果是其自行饮酒导致,且无身体异常的其他特征呈现,小冯、小武等同饮同伴者饭后组织唱歌活动并无不当。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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