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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通过修法补齐野生动物养殖和走私漏洞

2020-03-03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人大代表:通过修法补齐野生动物养殖和走私漏洞

  我们对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必须转变观念,如今国内猎杀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情况已经不是主流,市场上的野味更多是来源于养殖和走私。我国日后对于野生动物供应问题,应当将重点放在养殖和走私的管控上。

  民众理解的野生动物和法律上的野生动物并非完全一致。必须用百姓知晓、农贸市场容易识别的方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让法律落到市场、民众生活中。

  国内的猎杀环节是最容易管控的,国外的猎杀环节,我国缺乏地域管辖权,只能通过国内的交易管控来反作用于猎杀环节。但交易环节出现的多头管理,则是我国野生动物交易难以制止的真正原因。

 人大代表:通过修法补齐野生动物养殖和走私漏洞

  ▲陈瑞爱(左)工作照

  虽然迄今为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到底源于哪一种野生动物,或者源于某几种野生动物,尚没有完全弄清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新型冠状病毒的中间宿主来源与野生动物有关。保护好野生动物,禁止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势在必行,是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人必须做出的自觉行动。我们要支持立法修法,依法推动法律和社会治理不断完善,推动法律与法治相结合,使其成为促进民生、为民服务的手段。

  通过修法补齐

  野生动物养殖和走私漏洞

  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引导民众正确认识野生动物,补齐野生动物养殖和走私漏洞。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8年就修订过了,但此次疫情的暴发,暴露了我们对于养殖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走私的管理漏洞。我们对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必须转变观念,如今国内猎杀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情况已经不是主流,市场上的野味更多是来源于养殖和走私。我国日后对于野生动物供应问题,应当将重点放在养殖和走私的管控上。例如在穿山甲的走私上,应当与东南亚国家展开交流沟通,共同打击走私行为。除了法律上配合外,还可以通过“一带一路”的政策,给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设立穿山甲保护基金,在走私地区当地解决问题。

  事实上,民众理解的野生动物和法律上的野生动物并非完全一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定义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民众理解的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由于法律与民众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不同,部门对野生动物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行为屡禁不止,百姓冒险食用,引出未知的、不可预估的公共卫生风险,也导致公共卫生风险管理难度大、控制难。

  为此,如果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就必须用百姓知晓、农贸市场容易识别的方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让法律落到市场、民众生活中,才能真正保护野生动物。

  将野生动物养殖规范化

  做好野生动物分类,把“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分清楚,将野生动物养殖规范化,并正式认定为农业经济动物,严格管理。随着我国野生动物生态变化,当前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是不少贫困山区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央视农业频道也曾报道过无数农民依靠合法正规的野生动物养殖脱贫。在我国多个省份,人工养殖梅花鹿、林蛙、蝎子等,已成为作为药用、食材等的新产业。例如,自然环境中的梅花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捕会受到法律严惩。但由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在一些地方,人工养殖梅花鹿已成为作为药用、食材等的新产业。国家应评估出台养殖技术成熟、适合人工饲养的动物名单,鼓励开展技术研究,公布技术标准。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进行定点加工,严格检疫手续,允许这类物种进入市场,做到合法来源可追溯。设立一个正面的野生动物养殖清单,将当前已经合法存在的养殖户和养殖小区逐步引导到等同于一般畜牧业常规养殖管理体系下,建立防疫、检疫机制,不再视为野生动物管理。在转移期间内,商家在销售养殖动物时必须明确其为人工饲养。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严厉打击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一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行动,形成强大声势,打击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在野生动物分布的山头、地块、湖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护和看守,严厉打击滥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依法制止和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并收缴或清除兽夹、兽套等非法猎捕工具。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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