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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提起上诉:要求动物园一并删除指纹等信息

2020-12-02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南都记者了解到,11月29日,“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浙江某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已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此前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10月,因为不愿意被强制刷脸,浙江某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被业内人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就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物园”)一案公开宣判。

  郭兵在一审时提出了八项诉讼请求。富阳法院驳回了其中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判决动物园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人脸照片等面部特征信息。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提起上诉:要求动物园一并删除指纹等信息

郭兵此前的诉讼请求。受访者供图

  此前,动物园年卡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均有内容涉及到指纹及人脸识别。郭兵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内容无效,但在一审中并未获得支持。

  富阳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就动物园的指纹识别条款而言,郭兵办理门卡时,动物园的店堂告示以醒目的文字告知购卡人需要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保障了郭兵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导致无效的情形。

  就动物园的人脸识别条款而言,动物园张贴的有关人脸识别的店堂告示,主要面向新办卡用户,该店堂告示内容未成为郭兵与动物园执行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法律效力。郭兵与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要求确认人脸识别的短信通知和店堂告示内容无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但郭兵认为,动物园的指纹识别店堂告示是“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作为年卡用户,他凭借年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已能达到入园游览的资格验证条件,动物园却强制要求他通过指纹识别入园,明显超出了验证年卡用户身份“需要掌握的合理必要信息范围”。

  至于动物园的人脸识别短信通知与店堂告示,郭兵认为,动物园利用这些内容排除、限制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减轻、免除了动物园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等义务。

  因此,郭兵在上诉请求中提出,动物园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涉及到指纹及人脸识别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据了解,郭兵夫妇办理年卡时,动物园不仅收集了两人的照片,还收集了郭兵的手机号,夫妇俩的姓名、身份证号、指纹等信息。持卡期间,两人留下了多条入园记录。郭兵此前请求法院判决动物园删除以上全部个人信息,但在一审中也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动物园除了人脸识别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收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无证据证明动物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郭兵请求判令动物园删除相关信息,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郭兵要求删除入园记录的请求也不予支持,则是因为郭兵夫妇的入园记录既属于两人的行踪信息,也是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动物园的经营信息。法院审理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动物园发生泄露、篡改、丢失和其他违法使用行为,对郭兵夫妇个人信息权利已经造成损害或者有发生损害较大可能。

  郭兵认为,动物园办理指纹及人脸识别年卡所依据的店堂告示、短信通知等“相关格式条款内容”都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在此基础上,他有权要求动物园删除他的全部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上诉人是一家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在新时代背景下其提供的服务已成为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众多消费者的‘刚需’,被上诉人也拥有远超出一般商业机构的消费群体,其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理应更加自律,但其实际做法却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恳请法院兼顾本案的社会影响和上诉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郭兵在上诉状中写道。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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